← 返回列表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8-13 更新:2026-08-12T04:22:32.819273
全文
法条(27)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13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 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 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 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 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 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 促检查、文明创建、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 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 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 文明出行宣传,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 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 和网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 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 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 环境、城乡绿化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 设、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损 毁绿化等各类违法行为; (四)教育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指导学校、幼 儿园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规范教育,促进学生、儿 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防止校园欺凌,加强师风师德建 设,组织和引导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 (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将文 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 医宣传,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 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 (六)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加强志愿服务 指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嫁事宜,推进文明祭祀,倡 导绿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七)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诚实 守信,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八)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 ,引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部门 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 域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 活动,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 等群体的作用,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对 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 文明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践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弘扬新乡贤文 化,倡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培育低碳、环保、健康 、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 人物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 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 传教育。 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燃气、供水、供电、 餐饮、快递、外卖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 人员职业规范教育培训,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 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学生、儿童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将文明行为规 范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儿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 文明行为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 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 进典型,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在特区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 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 利和自由。 特区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礼貌待人,使用文明 用语,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垂直电梯先出后进,爱 护公共财物,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 共场所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不大声喧哗; (二)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城市公 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在公共场所咳 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 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 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保护生态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 资源、减少污染;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不得向海洋、 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倾倒排泄物、 污染物和废弃物;爱护野生动物,不猎捕、买卖和食用 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 ,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 施;驾驶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 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主动避让执 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有序停放车辆; (五)维护社区和谐,文明饲养宠物,爱护共有设施, 不占用公共空间,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 内向外抛物,不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维护网络文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 权利,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 谣、不信谣、不传谣; (七)文明旅游,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 (八)文明观赏,遵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场馆秩序 ,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 、录音、录像的规定,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九)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各项 诊疗服务制度,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构建和谐医患 关系,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十)文明就餐,聚餐使用公筷公勺,点餐适量,拒绝 浪费; (十一)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敬道 德模范; (十二)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团结友爱,净化校园及 周边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三)孝敬、赡养父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 忠实,互敬互爱,勤俭持家,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 美德; (十四)邻里守望,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五)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 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 (十六)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下列公共服 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 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停车 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无障碍扶手等无障 碍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 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爱国主 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 化设施; (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 (六)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 宇、门牌等标志设施; (七)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 施; (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维护,保证 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 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 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 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 第十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文明城 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 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 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 开展测评、检查,将相关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 效考核,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工作职责的,应 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特区定期举荐、评选汕头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 先进典型,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 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 价值取向。 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 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 。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 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红十字会应当常态化普及 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鼓励医疗卫生人员 、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 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 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 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 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 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 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 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 新志愿服务方式,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共同参 与志愿服务。 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 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 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 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 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 求。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 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 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违法建设; (二)擅自占道经营; (三)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 ,乱倒污水; (四)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五)驾驶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随意变道 、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在车行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 意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 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七)行人通过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 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高空抛物; (九)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 ; (十)在公共区域内圈占绿地、空地,擅自设置地桩、 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十一)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 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二)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 公共区域; (十三)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未采取束 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十四)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 会、体育锻炼等活动时,使用电器、乐器产生噪声,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 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 ,向社会公布。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工作 需要,经评估、公开征求意见,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 理清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 应当将调整后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 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 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 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 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 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不文明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违 法行为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 明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文 明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为不文明行 为人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医疗、物业、保安、环境 卫生等服务单位应当劝阻、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 为,属于违法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 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 、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 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 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tag‹O ‰[hQag‹O Sag‹O 0Ul4YÏ~Nmyr:SlQíV^:Wag‹O tag‹O 0Ul4YÏ~Nmyr:Sˆm2–ag‹O tag‹O ag‹O 0Ul4YÏ~Nmyr:SúQßy}l车客运条例》《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等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NŒNCSCQåN NZ>k ÿ N”NCSCQåN ÿÒb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车辆投放,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法处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使用人应当在非 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妨碍正常通行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 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 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 实情况,或者拒绝、逃避行政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部 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从重 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 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且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文明行为 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 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采取威 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 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HYPERLINK "javascript:SLC(188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 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 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 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1
1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 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特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 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3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 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 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 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4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 促检查、文明创建、宣传等工作。
5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 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 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 文明出行宣传,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 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 和网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 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 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 环境、城乡绿化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 设、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损 毁绿化等各类违法行为; (四)教育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指导学校、幼 儿园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规范教育,促进学生、儿 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防止校园欺凌,加强师风师德建 设,组织和引导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 (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将文 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 医宣传,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 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 (六)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加强志愿服务 指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嫁事宜,推进文明祭祀,倡 导绿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七)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诚实 守信,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八)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 ,引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部门 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 域不文明行为。
7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 活动,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 等群体的作用,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8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对 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 文明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践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弘扬新乡贤文 化,倡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培育低碳、环保、健康 、文明的生活方式。
9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 人物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 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 传教育。 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燃气、供水、供电、 餐饮、快递、外卖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 人员职业规范教育培训,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 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学生、儿童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将文明行为规 范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儿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 文明行为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 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 进典型,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11
第十一条 在特区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 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 利和自由。 特区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礼貌待人,使用文明 用语,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垂直电梯先出后进,爱 护公共财物,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 共场所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不大声喧哗; (二)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城市公 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在公共场所咳 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 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 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保护生态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 资源、减少污染;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不得向海洋、 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倾倒排泄物、 污染物和废弃物;爱护野生动物,不猎捕、买卖和食用 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 ,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 施;驾驶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 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主动避让执 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有序停放车辆; (五)维护社区和谐,文明饲养宠物,爱护共有设施, 不占用公共空间,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 内向外抛物,不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维护网络文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 权利,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 谣、不信谣、不传谣; (七)文明旅游,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 (八)文明观赏,遵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场馆秩序 ,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 、录音、录像的规定,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九)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各项 诊疗服务制度,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构建和谐医患 关系,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十)文明就餐,聚餐使用公筷公勺,点餐适量,拒绝 浪费; (十一)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敬道 德模范; (十二)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团结友爱,净化校园及 周边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三)孝敬、赡养父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 忠实,互敬互爱,勤俭持家,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 美德; (十四)邻里守望,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五)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 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 (十六)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12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下列公共服 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 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停车 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无障碍扶手等无障 碍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 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爱国主 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 化设施; (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 (六)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 宇、门牌等标志设施; (七)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 施; (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维护,保证 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13
第十三条 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 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 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 会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
14
第十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文明城 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 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 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 开展测评、检查,将相关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 效考核,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工作职责的,应 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15
第十五条 特区定期举荐、评选汕头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 先进典型,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 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 价值取向。 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 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 。
16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 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17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红十字会应当常态化普及 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鼓励医疗卫生人员 、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 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 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 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 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 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18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 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 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 新志愿服务方式,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共同参 与志愿服务。 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 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 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19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 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 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
第二十条 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 求。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 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 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21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违法建设; (二)擅自占道经营; (三)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 ,乱倒污水; (四)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五)驾驶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随意变道 、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在车行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 意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 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七)行人通过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 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高空抛物; (九)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 ; (十)在公共区域内圈占绿地、空地,擅自设置地桩、 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十一)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 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二)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 公共区域; (十三)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未采取束 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十四)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 会、体育锻炼等活动时,使用电器、乐器产生噪声,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 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 ,向社会公布。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工作 需要,经评估、公开征求意见,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 理清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 应当将调整后的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 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 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22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 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 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 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不文明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违 法行为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 明信息。
23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文 明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为不文明行 为人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医疗、物业、保安、环境 卫生等服务单位应当劝阻、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 为,属于违法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 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 、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 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 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tag‹O Sag‹O tag‹O 0Ul4YÏ~Nmyr:Sˆm2–ag‹O tag‹O ag‹O 0Ul4YÏ~Nmyr:SúQßy}l车客运条例》《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等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车辆投放,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法处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使用人应当在非 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妨碍正常通行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 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26
第二十六条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 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 实情况,或者拒绝、逃避行政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部 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从重 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
27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 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且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文明行为 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 予处罚。
28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采取威 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 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 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设施损坏或者 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 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0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