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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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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
5万元的罚款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
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
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
?e^:WÑvcwÀh查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财政、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
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邮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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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倡导寄件人采取绿色寄递方式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
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快递园区的规划
建设和使用土地提供支持,并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
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重点扶持农
村牧区邮政、快递设施建设。
编制苏木乡镇、嘎查村规划,应当含有邮政设施设置
内容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城镇
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在便
于投递的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快件的智能信报(快件)箱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未
设置智能信报(快件)箱或者设置的智能信报(快件)
箱未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智能信报(快件)箱的,
可以由邮政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企业进行代建,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代建企业。
城镇居民楼维修改造时,应当将智能信报(快件)箱
作为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
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
(五)删去第二十条。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
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
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
件人交寄的物品,经验视符合寄递要求的,应当在包装
物上加盖或者粘贴验视标识。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应
当要求用户出具有效的安全证明;寄件人不能出具安全
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具有安全证明物品的,应当如
实记录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
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安检员进行操作
,并遵守安全检查设备操作规程。安检作业时安检员不
得从事与安检无关的活动
(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旗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
障机制纳入应急管理体系。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
时向邮政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九)删去第五十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包装物上加盖或者粘贴验
视标识的;
(二)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安检员操作安全检查设备或者
未遵守安全检查设备操作规程的;安检作业时安检员从
事与安检无关活动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
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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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销售人员进
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没有查验相关材料,或者
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而与其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门店停业整
顿,并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