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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9-25 更新:2026-08-12T04:03:39.935850
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