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绿色生态屏
障管控地区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管
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是指《天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
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确定的实行规
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区域。
3
第三条
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
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
,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动绿色生态屏
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人民政府
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规
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所辖区域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具
体管理工作。
市和相关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
信息化、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5
第五条
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
6
第六条
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
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
和保护。
7
第七条
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
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一)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配套设施;
(二)交通、能源、水利和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
(三)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及设施;
(四)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五)符合管控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
生态旅游及配套设施。
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建设前款规定的项目,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8
第八条
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应当加强对林地、湿地等生
态保护区域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
,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
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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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
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
(二)擅自张贴、喷涂广告;
(三)擅自摆摊、设点经营;
(四)随地乱扔垃圾、乱刻乱画等不文明行为;
(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
定配套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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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绿色生态屏障二级管控区应当合理布局各类空间,严格
控制建设规模与开发强度,建设高标准绿色建筑,完善
环境保护配套及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
示范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
绿色生态屏障二级管控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应当严格落实
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高质量绿色产业,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建立生态工业链。
11
第十一条
绿色生态屏障三级管控区应当坚持绿色发展方向,加快
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园林绿化和生
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有序推动区域有机更新,营造融生
产、生活和生态于一体的空间环境。
12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
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
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绿化
养护管理责任,严格保护绿地。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
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13
第十三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绿色生
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
利用,发挥湿地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
环境的作用。
14
第十四条
本市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
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15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规划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农作物、林木病
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做到及时发现、
及时处置。
16
第十六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
区内组织开展生态旅游、文化创意、会展商务、科普教
育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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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
(二)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三)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四)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六)擅自放牧、捕捞、放生;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18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商通
报、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协同机制,共同做好绿色生
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19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综合监管平台,实现数
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为绿色生态屏障管
控地区建设、保护、管理提供支撑。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绿色生态屏障管
控地区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建
设、保护、利用等活动的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
20
第二十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
的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1
第二十一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绿色生态
屏障管控地区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公
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
方式,参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建设、保护等活
动。
22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
内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
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
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23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张贴、
喷涂广告,或者乱刻乱画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
门责令清除,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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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摆摊、
设点经营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5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
盗伐林木的,由市和相关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
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
值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滥伐林木的,
由市和相关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
26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开(围)垦、
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由市
和相关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
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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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擅自倾倒、堆
放危险废物的,由市和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
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8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
的,从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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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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