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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9-27 更新:2026-08-12T03:53:46.669315
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 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 定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定: 一、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 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 员可以连选连任。成员出缺或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职务时 ,由居民会议及时补选。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推选,任 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 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 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