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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失效)

有效 法律 公布:2018-03-13 更新:2026-08-12T03:30:19.86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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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规的正文还没抓全,暂时只有标题信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的决定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