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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11-25 更新:2026-08-12T03:27:56.738871
全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