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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
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修改为林
业草原
4.将第八条修改为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或者林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承包方确属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的;
二)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
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
权,并依法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依照规定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依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由该农户
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
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6.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
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
权
六、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1.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
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
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热单
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供用热合同要求。合同示范
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
制
g
tgP–…QÍN
用户
3.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
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
因停热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
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
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
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七、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1.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单位)应
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与具备资质的总承包人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或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
的质量责任
八、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信息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
工作机构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
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
:
一)存在错误、遗漏信息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的;
三)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具体条件而被列入或
者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超过本条例规定期限仍在披露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信息
九、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需要获取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处理消
费者个人信息。
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按照中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
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
度,警示交易风险,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将第十条修改为基层工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十一、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定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
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受
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到性骚扰的
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
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
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十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
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
此外,对相关法规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涉及的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