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
工作的决定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
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
作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
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NSO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作
出贡献。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立足主责主业
,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原则,积极推行“捕、诉、监、防、教”一
体化工作模式,督促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
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三、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加大对性侵、
虐待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破解取证难
、指控难等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形成依法严惩各类侵
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卫健、妇联等相关
部门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积极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
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
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和使用,避免和减少未成年被害
人的二次伤害。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
政诉讼及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依法
提出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及时回复落实情况。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应当
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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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e©Rÿ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检察机关要会同司法、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法治进校
园巡讲常态工作机制,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取建
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立法治副校
长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七、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队伍建设,努
力发现、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未成
年人检察工作的专家型人才,保持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相
对稳定,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
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封存未成
年人的犯罪记录,要建立有效的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
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
九、共青团、妇联、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
协助检察机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案件情况、监护教育、成长经历等
情况进行沟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
在暴力管教、疏于照顾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
履行监护职责、提升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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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信息查询,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
合力预防利用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十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
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认真落实《关于建
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在工作中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
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
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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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U\.^Yeëw»l0技能培训等活动,妥善安置非羁押涉罪未成
年人。
十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监
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多
种形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
十四、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
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促进社会各界支持并监督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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