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2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
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
市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行政审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
城市道路挖掘的规划管理、交通安全、许可审批、环境
保护等工作。
4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廊)应当与
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5
第五条
市政、规划、公安机关交通、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管
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与城市燃气、供热、供
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单位的协
调沟通,研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管线的规划、
设计、建设和年度挖掘计划的编制,协调解决城市道路
挖掘中的重大问题。
6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
的地下管线信息平台。
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
资料、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备案。
7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
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
掘
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批准。
8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
前向市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挖掘工程计划,市政管
理部门根据申报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控制
重复开挖,同一路段上的不同挖掘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
内进行,特殊路段挖掘采取非开挖技术。
9
第九条
挖掘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
单次开挖面积不达十平方米,且不影响城市道路地下管
线(廊)和交通安全的非主干道挖掘,向市政管理部门
备案后即可实施。
10
第十条
城市道路挖掘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挖掘道路的交通安全
监督检查。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发生交通阻
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
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
11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技术标准挖掘,不
得擅自变更;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
,在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封闭围挡、明显标志、交通
安全设施、临时通道;
(三)施工前通知相关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压
占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管线;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快施工进度,采取分段施
工、 错峰施工等方式进行;
(五)横断挖掘的,在夜间十时后施工,次日五时前恢
复道路安全通行;
(六)施工现场管理符合环保标准,统筹做好扬尘、噪
声、 污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七)遇到不明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
历史遗存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相
关部门,不得擅自移位、损坏;
(八)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道
路修复和场地清理,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地下设施权属单位检查验收。
12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工程施
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道路修
复,也可以通过市政管理等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
的施工单位进行道路修复,修复费用由挖掘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
13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下敷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
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14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道路挖掘工程责任追究问责机制,保证文明施工、规范
施工、管线安全和道路修复质量。
15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活动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