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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文明祭祀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12-04 更新:2026-08-12T02:58:58.626453
全文
法条(12)
白山市文明祭祀条例 (2020年10月23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祭祀行为,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推进生态文明 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祭祀及制造、 销售、使用祭祀用品,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追悼、安葬和葬后追 思、悼念等活动。 第四条 倡导采用鲜花祭拜、植树绿化、踏青遥祭、撰写祭文、 家庭追思、网络祭奠等方式文明祭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统筹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 祀用品行为。 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 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 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积极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氛围 。 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和舆论监督 。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家庭、亲属和周 边群众开展文明祭祀。 第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焚烧、抛撒下列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一)各类烧纸、冥钞、纸钱; (二)用于祭祀焚烧的纸人纸马、摇钱树、金山银山、 锡箔元宝、宅院等纸扎实物; (三)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焚烧、抛 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 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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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祭祀行为,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推进生态文明 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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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祭祀及制造、 销售、使用祭祀用品,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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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追悼、安葬和葬后追 思、悼念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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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倡导采用鲜花祭拜、植树绿化、踏青遥祭、撰写祭文、 家庭追思、网络祭奠等方式文明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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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统筹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 祀用品行为。 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 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 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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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积极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氛围 。 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和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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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家庭、亲属和周 边群众开展文明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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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焚烧、抛撒下列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一)各类烧纸、冥钞、纸钱; (二)用于祭祀焚烧的纸人纸马、摇钱树、金山银山、 锡箔元宝、宅院等纸扎实物; (三)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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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焚烧、抛 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 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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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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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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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