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
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包括七星岩景区和鼎湖山景区,七星岩
景区主要由五湖、六岗、七岩、八洞等景点组成。五湖
是指中心湖、波海湖、青莲湖、仙女湖、里湖,六岗是
指犀牛岗、狮岗、象岗、万松岗、蕉园岗和榄岗,七岩
是指阆风岩、玉屏岩、石室岩、天柱岩、蟾蜍岩、仙掌
岩、阿坡岩,八洞是指石室洞、钟鼓洞、碧霞洞、鹿骨
洞、双源洞、宝光洞、煀人洞和出米洞。
七星岩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星湖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标
界立碑。
七星岩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
例。
3
第三条
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4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统筹协调好城市建设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
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
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七
星岩景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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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七星岩
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编制和参与实施星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景区内文物、历史建筑、风景名胜资源及其
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景区基础及配套设施,改善游
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景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景区内
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景区内的安全
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负责协调、处理景区与有关单位、居民的关系;
(九)负责景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和利用;
(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6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七星
岩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海事、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七星
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
第七条
七星岩景区周边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星湖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景区的保护、监督管
理工作,鼓励将保护景区周边环境整洁、生态优美等内
容列入居民公约,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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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开展公益宣传教育
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七星岩景区的义务,有权依法举报破
坏、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和游览秩
序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对破坏、影响景
区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转
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法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
、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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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七星岩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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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编制、报批、修改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按照《风景名胜
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
划是七星岩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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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
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山、
湖、城、江”共生互融的城市山水格局,严格保护各景
观节点,构筑特色景观视线通廊,控制自然山体景观面
,协调城景结合地带,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
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保护七星岩景区整体
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七星岩景区周围划定外围保
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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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七星岩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
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
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禁止违反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
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星湖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逐步迁出。
13
第十三条
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
,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整体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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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景区施工,应当在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
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和安全警戒线、标识,尽量选用低
噪声低排放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
措施保护动植物、水体和游览安全,并在工程结束后及
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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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
理制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七星岩
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
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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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七星岩景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端州区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湖长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
核监督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解决
有关重大问题。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业主湖长,负
责景区内湖泊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按职责落实各级湖长
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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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构编制七星岩景区湖泊水质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完善管
网设施、清淤、引水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持续改进
景区湖泊水质。
七星岩景区实行雨污分流全覆盖。在七星岩景区及其周
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
水排放系统。
七星岩景区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星岩景区内不得进行经营性养殖水生动物。
18
第十八条
七星岩景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地表水环
境质量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景区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
果及时予以公布。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清理
、打捞湖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发现水质异常时
,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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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保护
湿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地貌,保护、修复和改善景区内
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景区湿地栖息鸟
类的动态监测,及时排除威胁鸟类生存的危险因素。
20
第二十条
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合理利用,
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原则。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七星岩景区内的文物登记造册,
建立数据、文字、图纸和声像档案。探索建立文物保护
数字管理系统,采取“一物一策”的方式科学、合理保
护、管理文物。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七星岩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
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
为。
21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
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遗迹(址)、
苗木、景观等,由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并制定相应的保
护措施。
22
第二十二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
立健全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标志标牌,加强
治安、卫生和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保护游客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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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
,并向社会公布。健全风景名胜区大数据旅游信息平台
,建设智慧景区,优化游览线路,制定旅游预警机制。
禁止超过规定的游客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
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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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七星岩景区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识别危险源、
评价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重要区域实行重点管控,检
查监督景区内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5
第二十五条
在七星岩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星湖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26
第二十六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划定七星岩景区车辆通行
路线、停靠站点以及船艇行驶的水域、路线和停靠码头
。
未经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机动车辆和船艇不
得进入七星岩景区从事训练、观光游览活动。
观光车辆、船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从业人员的
资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7
第二十七条
七星岩景区实行规定时间开放,进入景区的游览者和其
他人员,应当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
景区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保
护环境和遵守公共秩序。
28
第二十八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七星岩景区经营服务
网点规划。
七星岩景区内有关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指
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
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29
第二十九条 七星岩景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开荒、取土、挖砂、采石、开矿、围垦、
填塘和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
者危害生态系统的;
(四)不当投喂景区内依法受保护的珍稀野生鸟类,猎
捕、伤害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五)砍伐古树名木;攀折树、竹、花、果;随意踩踏
草地;
(六)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污、刻划;乱扔垃圾,倾
倒废弃物;
(七)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破坏界碑、标牌、
涵洞、闸口和其他设施;
(八)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九)违反规定使用无人机、施放气球,在禁止区域内
使用遥控飞机、电子遥控船和升放风筝等;
(十)游泳;在水体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
(十一)擅自捕捞水生动物;
(十二)在景区绿道上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
的机动车;
(十三)在景区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产生超过
标准的音量,影响他人游览;
(十四)其他破坏或者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和
游览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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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规划和景区功能特点,研究、挖掘七星岩景区人文内
涵,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文化娱
乐活动,开发特色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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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已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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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在禁止区域内
使用遥控飞机、电子遥控船和升放风筝的,由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
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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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项规定,在七星岩景区
范围内游泳;在水体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的
,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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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擅自捕捞水
生动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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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
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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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