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12-09 更新:2026-08-12T02:56:04.600471
全文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10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定,对《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 如下修改: 一、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行为中增加网箱养 殖。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NÍy NAS NCQåN NÍy Y”N~vCQåN N的罚款”。 四、第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个人在一级保护区放 养畜禽,在水体中洗刷衣物或者其他生活物品的,可以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 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