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10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定,对《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
如下修改:
一、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行为中增加网箱养
殖。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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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的罚款”。
四、第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个人在一级保护区放
养畜禽,在水体中洗刷衣物或者其他生活物品的,可以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
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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