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四平市城市环境卫生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12-09 更新:2026-08-12T02:54:01.332722
全文
法条(15)
四平市城市环境卫生条例 (2020年10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 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活 动。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采取网格化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 度。责任人、责任区域、管理内容和卫生保洁标准由区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网格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 任人。 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保洁人员进行卫生保洁, 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卫生保洁标准的要求。 责任区环境卫生未达到卫生保洁标准要求的,由区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作业规范,对职责范围内的街巷、道路、 公厕等进行卫生保洁。 第六条 举行文化、体育、娱乐、庆典、集会等活动的组织者应 当即时清扫活动中撒落的气球、花卉、碎屑、宣传单等 ,保证活动后场地整洁。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 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利用或者处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场地,保证竣 工后场地整洁。 工程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第八条 临时从事餐饮服务、小商品买卖的摊点经营者应当在当 日经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保洁人员 收集、处置经营中产生的厨余垃圾等固体废物,保证经 营场地整洁。 第九条 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生 活垃圾收集设施。 单位、个人应当将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单独收集,并堆放至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十条 餐馆、饭店、酒店、食堂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应当将 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理范围内的积雪,并就近堆 放至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化带、树穴、垃圾收集设 施内倾倒积雪。违反本规定,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在维修、抢修等施工或者接卸水体过程中造 成城市道路大面积结冰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 清理的,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清理;拒不清 理的,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南河、北河、植物园、南湖公园 等河道、湖泊的水域内倾倒、抛洒废油、污水、固体废 物等。违反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运输渣土、砂石、泥浆、冰雪、水等散体、流体的车辆 应当采取覆盖、密闭等有效措施,不得遗撒、泄漏。违 反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 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活 动。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3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4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采取网格化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 度。责任人、责任区域、管理内容和卫生保洁标准由区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网格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 任人。 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保洁人员进行卫生保洁, 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卫生保洁标准的要求。 责任区环境卫生未达到卫生保洁标准要求的,由区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
第五条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作业规范,对职责范围内的街巷、道路、 公厕等进行卫生保洁。
6
第六条 举行文化、体育、娱乐、庆典、集会等活动的组织者应 当即时清扫活动中撒落的气球、花卉、碎屑、宣传单等 ,保证活动后场地整洁。
7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 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利用或者处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场地,保证竣 工后场地整洁。 工程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8
第八条 临时从事餐饮服务、小商品买卖的摊点经营者应当在当 日经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保洁人员 收集、处置经营中产生的厨余垃圾等固体废物,保证经 营场地整洁。
9
第九条 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生 活垃圾收集设施。 单位、个人应当将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单独收集,并堆放至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10
第十条 餐馆、饭店、酒店、食堂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应当将 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11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理范围内的积雪,并就近堆 放至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化带、树穴、垃圾收集设 施内倾倒积雪。违反本规定,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12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在维修、抢修等施工或者接卸水体过程中造 成城市道路大面积结冰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 清理的,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清理;拒不清 理的,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3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南河、北河、植物园、南湖公园 等河道、湖泊的水域内倾倒、抛洒废油、污水、固体废 物等。违反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14
第十四条 运输渣土、砂石、泥浆、冰雪、水等散体、流体的车辆 应当采取覆盖、密闭等有效措施,不得遗撒、泄漏。违 反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15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