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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改善青
年水闸东西干渠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障青年水闸东西
干渠的生态景观、休闲、补水、灌溉、排涝等功能,促
进城市品质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
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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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是指本市主城区青年水闸
东干渠、西干渠(含西总干渠、尖山干渠、康熙岭干渠
)及其附属设施。
东干渠起于青年水闸左岸进水口,止于沙埠镇海棠
村兰海高速公路。
西总干渠起于青年水闸右岸进水口,止于子材街道
巫屋分水闸;尖山干渠起于巫屋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
分水闸,以及起于尖山街道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九鸦
村兰海高速公路和起于尖山街道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
黄坡村兰海高速公路;康熙岭干渠起于巫屋分水闸,止
于康熙岭镇西围村兰海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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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保护、管理
、利用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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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管
理、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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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
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管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纳入
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青年水闸东西
干渠管理利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区人民政府以及干渠沿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干渠管理利用相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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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
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青年水闸东
西干渠生态景观和休闲等项目的设计建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青年水闸东西干
渠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管网等
管理维护。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挖掘、整理、阐
释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历史文化价值,协调责任人保护
、修缮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具有历史价值的渠段和临近的
不可移动文物。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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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法完成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应当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和
内容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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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
(一)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有边坡脚的,渠道左
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无边坡脚的,其管理范
围根据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工程以及附属土地的实际
情况确定;
(二)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
的外缘线向外延伸,具体边界根据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
护管理功能的需要,并结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建设规划
控制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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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
起三个月内依法完成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
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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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渠道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有利于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
项规划相衔接;
(三)对干渠的管理利用不得减少渠道水域面积;
(四)综合发挥干渠的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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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
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编制涉及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其他规划,应当征求
市自然资源、水行政和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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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在青年水闸东西干
渠渠首、终点、闸口等地点设置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
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名称、主城区渠道范围图、管理
范围、保护范围以及禁止行为、投诉和举报方式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在流经住宅区
、村庄、学校、医院、市场、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渠
段和简易便桥、暗渠出入口、垂直驳岸、闸门设置安全
护栏和警示标志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毁损公告牌
、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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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渠道走向、截断渠道、覆盖渠道,
破坏、侵占、毁损堤坝、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
(二)擅自搭建构筑物、筑坝拦汊、挖渠破闸、挖
堤扒口;
(三)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
放污水、污染物;
(四)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五)饲养家禽家畜;
(六)游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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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除了符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或者公益
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洗
车场等不符合干渠功能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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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渠道的各类工程设施
和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取水、排水等
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渠、跨渠、穿堤、破堤
、筑坝、围堰的,应当符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项规划以及其他有关的行业技术要求。
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应当报经相应的行政审
批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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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
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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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
围内已建成的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不
相符合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区人民政
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
项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迁移、改造、拆除或者征收,并
依法予以补偿。
本条例施行前,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
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办理
有关建设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
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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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
划确定的整治目标,制订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整治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测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淤积
情况,对水底污泥淤积严重影响青年水闸东西干渠过水
排涝或者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的,进行清淤疏浚或者采取
其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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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两岸
的公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公用设
施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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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渠
道、湿地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因地制
宜建设口袋公园、带状公园等,营造小桥流水的景观风
貌,打造具有钦州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休闲园林
景观。
园林绿化植物应当选择适宜本地气候生长的树种,
并注重选择市树、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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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驳岸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根据规划
空间、功能定位等运用科学合理的工程措施进行生态化
处理。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沿岸绿地建设应当突出海绵效应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经建成的渠段沿线应当进行
合理改造,增强干渠的海绵体功能。
对已覆盖的渠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暗渠恢复为
明渠,并完善驳岸和沿岸绿地等建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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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范围内的滨水绿道、步道等慢行
交通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统筹协调周边建筑和景点,
连通周边现有道路,突出沿线文化景观特色和绿道休闲
游憩、群众健身功能。有条件的路段,慢行交通应当满
足自行车骑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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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夜景灯光亮化,应当按照景观功能
的区域要求设计建设。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
筑物、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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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应当体现历史原真性和
风貌完整性,注重历史文化研究和宣传,挖掘、整理、
阐释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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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生态景观和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建
设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花架、亭榭、回廊等景观休闲设施,应当突
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
(二)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
椅、健身器材等设施应当按照公园相关设计规范设置;
(三)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
统一规划,控制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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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补水、灌溉和排涝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科学合理开展:
(一)与周边分散的景观和生态资源较好的池塘、
沟渠等水域进行连通,构建完备的水网体系,实现水流
贯通互补;
(二)制定干渠农业灌溉用水调度方案,保证农业
灌溉用水的流量调配;
(三)充分发挥干渠城市排涝功能,保证排水排涝管网
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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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28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毁损公
告牌、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三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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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渠道走向、截断
渠道或者覆盖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