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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12-14 更新:2026-08-12T02:49:33.092506
全文
法条(24)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 保护条例 (2020年1月1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博斯腾湖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博斯 腾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 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是指博斯腾湖、湖滨沼 泽地、汇入博斯腾湖各河流水系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组成 的水生态环境。 第三条 在博斯腾湖周边县及焉耆垦区团(镇)区域(以下简称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周边县水 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自 治州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 业和草原、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周边焉 耆垦区团(镇)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门关市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 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铁门关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 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博斯腾湖水环境质量 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 制,组织铁门关市、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县人民政府、 团(镇)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博斯腾湖及入湖水体不受 污染。 第八条 州、县、乡(镇)、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 镇)应当落实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 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博斯腾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条 根据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博斯腾湖大湖 区水体最低预警水位为1045.50米。在满足防洪要求确保 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维持合理水位 。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位变化动态监测,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在人员流动相对密集的湖岸场所(大河口和扬 水站区域)设立水位变化动态监测结果的显著标志标识 ,实时公开公示水位。 Ï‘ hÆQ Ï‘ hÆQ )Ⅲ类标准。 第十二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及其相关 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 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 ,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b hS hS hS b º î ⑇䠀$䑗È葠ʀᤀb j º Â î ö ᘚ卨鈍䌀⁊伀J倀Պ儀J愀⁊㤀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做好博斯腾湖及入湖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报告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博斯腾 湖及入湖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 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州和铁门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 ,建立覆盖全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消耗 总量与消耗强度双控制度。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水沟上游用水管理和科学调度 ,增加黄水沟入湖基流,促进博斯腾湖水体循环,改善 水质。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度开都河宝浪苏木闸东、西支 水量分配,防止开都河宝浪苏木闸东支断流。 第十六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应当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行非 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禁止在博斯腾湖及入湖河道(渠)设置排污口。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博斯腾 湖及入湖河道(渠)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八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应当统筹 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十九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应当满足敏感流 域排放要求达标排放,实现中水回用或者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应当建立 健全生态农业体系,制定科学种植制度,加强肥料、农 药使用监管,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 ,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划定养殖区, 明确水产养殖限养区和禁养区,依法拆除超过养殖容量 的网箱围网设施;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水产养 殖尾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物渗漏、溢流或者散落的措 施,及时回收残油、废油,防止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旅游景区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基础 设施,出水水质应当满足敏感流域排放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 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 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MERGEFORMAT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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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博斯腾湖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博斯 腾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 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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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是指博斯腾湖、湖滨沼 泽地、汇入博斯腾湖各河流水系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组成 的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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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博斯腾湖周边县及焉耆垦区团(镇)区域(以下简称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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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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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周边县水 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自 治州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 业和草原、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周边焉 耆垦区团(镇)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门关市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 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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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铁门关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 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博斯腾湖水环境质量 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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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 制,组织铁门关市、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县人民政府、 团(镇)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博斯腾湖及入湖水体不受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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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州、县、乡(镇)、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 镇)应当落实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 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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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博斯腾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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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博斯腾湖大湖 区水体最低预警水位为1045.50米。在满足防洪要求确保 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维持合理水位 。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位变化动态监测,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在人员流动相对密集的湖岸场所(大河口和扬 水站区域)设立水位变化动态监测结果的显著标志标识 ,实时公开公示水位。 Ï‘ hÆQ Ï‘ hÆQ )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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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及其相关 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 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 ,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b hS hS hS b ⑇䠀$䑗È葠ʀᤀb j 卨鈍伀J倀儀J愀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做好博斯腾湖及入湖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报告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博斯腾 湖及入湖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 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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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治州和铁门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 ,建立覆盖全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消耗 总量与消耗强度双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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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水沟上游用水管理和科学调度 ,增加黄水沟入湖基流,促进博斯腾湖水体循环,改善 水质。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度开都河宝浪苏木闸东、西支 水量分配,防止开都河宝浪苏木闸东支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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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应当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行非 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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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在博斯腾湖及入湖河道(渠)设置排污口。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博斯腾 湖及入湖河道(渠)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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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应当统筹 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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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应当满足敏感流 域排放要求达标排放,实现中水回用或者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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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应当建立 健全生态农业体系,制定科学种植制度,加强肥料、农 药使用监管,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 ,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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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划定养殖区, 明确水产养殖限养区和禁养区,依法拆除超过养殖容量 的网箱围网设施;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水产养 殖尾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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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物渗漏、溢流或者散落的措 施,及时回收残油、废油,防止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造成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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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旅游景区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基础 设施,出水水质应当满足敏感流域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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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 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 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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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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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