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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1-21 更新:2026-08-12T02:21:16.67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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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 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 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 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 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 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 ,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 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 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 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PAGE \* MERGEFORMAT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