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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1-22 更新:2026-08-12T02:21:09.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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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定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 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 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常委会组 成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 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负责,受 人民监督。”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思想引领、学习 在先的工作机制。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党的领 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实事求是 ,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 职权。” 四、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 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 推迟召开会议。 “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 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方式 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 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 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 院有关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 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 主任会议决定。重要议题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 ,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七、将第九条中的“办公厅”修改为“有关办事机构” 。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 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下列原 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层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省委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三)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活动的; “(四)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 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五)因病住院、行动不便等不能参加会议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定期通报出席或者列席人员 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调研、 视察等活动,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 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 成人员; “(三)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 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区)人大常委会主 任;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七)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向常委会 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 作议案的说明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全 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 由各组召集人轮流主持。”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在其中的“省人民政 府、”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在第一款中的“有关 方面的负责人”后增加“和公众”;第二款修改为:“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等 ,应当及时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湖 北人大网和湖北日报上刊载。”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本行政区域 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修改为“本行 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 或者审查和批准”;第四项中的“计划的部分变更”修 改为“计划的执行、调整情况”;第五项中的“预算的 调整及决算”修改为“预算的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 ;第九项中的“环境”修改为“生态环境”;删去第十 四项中的“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 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 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 ,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经常 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省人 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 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分别经省政 府常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 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 理。”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提案者一般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拟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有关 办事机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前六十日报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议案和报 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确需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情 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十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中的“或”修 改为“或者”,“有关的”修改为“有关”,删去其中 的“集中各方面意见”。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委 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 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般应 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 送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 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 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 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以及决算草案、计划、规划、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委 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送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二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省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应当经省长或者副省长签署。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 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院长、检 察长签署。”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 常委会工作机构”修改为“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常 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 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常 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无法采 用电子表决器时,采用举手方式。” 同时,对条例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 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PAGE \* MERGEFORMAT 24 — — PAGE \* MERGEFORMAT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