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
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
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
适用本条例。
3
第三条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
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
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
的共同责任。
4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
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
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
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
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5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
、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
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
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
济、和谐发展。
6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
、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
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
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7
第七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
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
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
建设各项事业。
8
第八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
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
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
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9
第九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
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
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实现
共同富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
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10
第十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
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
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
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11
第十一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
、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
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
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12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
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
宣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
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
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13
第十三条 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
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树立和
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
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14
第十四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
教育,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
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
体、命运共同体。
15
第十五条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把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
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全过程。
16
第十六条 弘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弘
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伟大奋斗精神。弘扬
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敬业奉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
美德,推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17
第十七条 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
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
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
活。
18
第十八条 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
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
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
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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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十条 加强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
命历史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
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培育爱国主义精神,
传承红色基因。
21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民族团
结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
究,挖掘整理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
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反映内蒙古特色、融合现代文
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
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22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
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
然遗产保护。
23
第二十三条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
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
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
,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
融。
24
第二十四条 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
美术、书法、戏曲、传统剧目等,加强文物古籍保护、
研究、利用,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
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
25
第二十五条 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那达慕等传
统体育盛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
传统体育运动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和赛事。
26
第二十六条 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内蒙
古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讲好民族团
结进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27
第二十七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
会发展,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
量发展新路子,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融入新
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
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
展。
28
第二十八条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
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
量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发挥联通俄蒙的
区位优势,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统筹
推进自治区东、中、西部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
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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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
30
第三十条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
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
,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
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确保各族
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
富裕。
31
第三十一条 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
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
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
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
的品牌。
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
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32
第三十二条 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
施,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发展人
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产业
。
33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
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公路
、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基础设
施互联互通。
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适用性、可及性。推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质医疗资源扩容
下沉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
服务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
加强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
族医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
和推广应用。
34
第三十四条 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
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
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
业。
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
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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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试验区。
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
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
36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重在平时、
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
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
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37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
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
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38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
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
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
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
,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
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
,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
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9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
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
建,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
(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各
族群众利益;
(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
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
定。
40
第四十条 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
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
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协助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矛盾化解、
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
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
社会氛围。
41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
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
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
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
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
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
;
(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
种矛盾纠纷。
42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列
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
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
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
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
动和课题研究。
43
第四十三条 发扬拥军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军地军民民
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
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
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
员保障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
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
44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应当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
方向,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
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
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
康文明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
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
、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国家
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45
第四十五条 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建
设好网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发展壮大网
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充分运
用网络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全
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的网络宣传工作格
局;
(二)主流新媒体平台应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
题,构建高质量内容产出机制,发挥好阵地优势、传播
优势,打造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权威融媒体作品,更
好凝聚群众、引导群众;
(三)鼓励互联网媒体、互联网企业、网民积极开展民
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舆
论氛围;
(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建立网上民族团结进步论坛,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党的
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事迹;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及
时发现和制止网络平台中出现的破坏民族团结、不利于
边疆稳定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旗帜鲜明反对和
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46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
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
体系。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
标,制定具体措施。
47
第四十七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
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8
第四十八条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
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
;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49
第四十九条 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
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
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50
第五十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
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
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
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
、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
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
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
作为。
51
第五十一条 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
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52
第五十二条 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
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53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
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做好体现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
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应当展示体现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54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
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
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
、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
55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
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
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
族歧视的行为。
56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
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57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58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
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
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9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
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60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
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
,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
、守法。
61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
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62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
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
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
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
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63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
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
、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
、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64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65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
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
处理。
66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7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
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
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
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
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
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
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68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
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
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
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
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
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69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
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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