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
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社会平安和谐,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
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3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
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完善制度体系,提高
治理效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4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
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5
第五条
加强社会建设,将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规划发展、社会共建、财政保障、考核评价等
工作机制。
6
第六条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治理领导
小组,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
展,定期研究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及时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治理
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7
第七条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建立多方议事协商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公众、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等作用,形成多层次、全域化、常态化
民主协商工作格局。
8
第八条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引导社会公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
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
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
对社会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
第九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和南京都市圈社会治理工作的合作交
流,推动市域社会治理平台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
治、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对跨市域重大灾害事故和传染
病疫情联防联控,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10
第十条
加强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
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
利。
11
第十一条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歪曲、否认南
京大屠杀史实,不得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
存者,不得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
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12
第十二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
展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不得制
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和舆论危机预防应对工作,提高网络
安全防护能力,及时监管、精准研判、有效引导网络舆
情,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网信、通信、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
管理的相关工作。
13
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 ,维护
宗教
和睦与社会和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
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宣
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犯
罪活动。
14
第十四条
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研判、
防控协同、防范化解工作,推动基层人民防线工作融入
网格化服务管理。
15
第十五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预防为主、调解
优先的原则,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
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矛盾纠纷多元
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
矛盾纠纷联合调处,防止矛盾纠纷上行外溢。
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
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
16
第十六条
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
员数据库,构建相互沟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
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
市、区和江北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非诉讼服
务中心,建立矛盾纠纷分流处置机制,引导当事人从和
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中
优先选择简便、快捷、低成本以及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
式,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17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建
立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制度,具体列明不属于人民调
解委员会调解的事项。负面清单事项由司法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8
第十八条
加强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
员会建设,坚持多方参与、联合调解的工作原则,优化
完善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消费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家事纠纷等人民调解
工作机制。
19
第十九条
加强民商事仲裁机构建设,普及仲裁知识,引导各类市
场主体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
20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相关部
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配置行政调解
室、接待室。
建立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制度,具体列明行政调解事项、
办理层级、实施主体和救济途径。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由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向社
会公布。
21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衔接
工作。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
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非诉讼途径,也可以委派人民调
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等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2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离退休老党员、老
教师、老政法工作者,以及农村优秀基层干部、乡村教
师、退伍军人、文化能人、返乡创业人士等担任人民调
解员。
鼓励和支持群众威信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成
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23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空巢、失独等特
殊家庭,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家事案件当事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心理辅导
、危机干预、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
理援助服务,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24
第二十四条
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采用媒体、通讯、网络等多种方式,引导群众依法依规
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
制,及时回应信访诉求,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基层组织制度
,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诉求。
25
第二十五条
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专群
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形成城乡统筹布局、网上网下
融合、人技物防结合、打防管控一体的大防控工作格局
。
26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指数公开发布制度,对其中治
安风险隐患和重大刑事犯罪进行预警提示,引导基层组
织和社会公众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27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系统,并纳入公
共基础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28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检查站、警务查报站、警务工作
站建设,实行重点场所和公共复杂场所屯警街面、动中
备勤、武装执勤,落实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民航、
铁路、轨道交通等安全检查制度,构建紧密衔接的地下
、地面、空中立体防控体系。
29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治安防控
基层基础建设,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禁
毒和社区戒毒(康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易肇事
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
预防等工作。
30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
力犯罪和侵财型犯罪等,有效治理通讯网络诈骗、金融
诈骗、非法集资、传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
活动。
31
第三十一条
公安、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社会综合防控
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开展网络违法信息巡查和相
关警示教育,预防和惩治涉及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
净化网络环境。
互联网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
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网络安全
风险。
32
第三十二条
按照常态化运行和战时化响应的要求,建立市、区、镇
(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平安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
持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工作,扶持动员社会组织、企
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平安建设。
33
第三十三条
公共安全保障应当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公众参与的原则,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控、应急处
置相结合的公共安全工作格局。
34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减灾
防灾、安全生产、地震、消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专项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相关类别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开展远程监控、线上
跟踪、网络布建、智能处置等综合治理工作。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应当与110、119、120、122等城市公共服
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35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市域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监管制度,对易引发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
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
险隐患组织排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应急预案
的要求,履行报告职责。
36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有权对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业
人员举报本单位内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
患,经调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依法予
以保护。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
向社会公布。
37
第三十七条
大型灯会庙会、体育赛事、文娱演出等群众聚集性活动
以及人员密集的旅游景区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
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方案,实行联防联控。
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疏散门、
安全出口、避难层(间)等,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指示标识,保持消防救援、生命救治安全通道的畅通
。
38
第三十八条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沟通机制,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
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
、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动员全社
会参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向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民航、铁路、水运、公路客运、轨道交通、公
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社会数据所
有方,归集使用自然人、法人及相关设施的数据,为紧
急救援提供实时数据。
39
第三十九条
构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空间和集疏运体系,开
展防灾减灾、冗余设施和空间的复合利用,完善体育场
馆、会展场馆、公园绿地和对外交通干线及设施等应急
使用功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0
第四十条
建立多层次公共安全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巨灾风险转移
,分散各类风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
助保险。鼓励保险理赔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
理赔分析,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协助出险单位针对风险
隐患完善整改措施,为预防和处置公共安全事件提供保
险服务。
41
第四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
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
购置计划,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下达动用指令。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
需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扩大应急物
资产能储备、技术储备、合同储备规模。
42
第四十二条
建立以消防、医疗救治、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等为主体的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
者队伍。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易受突发事
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业应急
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培训、联合
演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
43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应急
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突
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开展突发事件预
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4
第四十四条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为基层赋权赋能、减负增
效,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推动信息、
资源和力量联动融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规范
化、现代化建设。
45
第四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社会治理
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社区发展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村(居)民依法自治
;
(二)统筹辖区资源,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
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
,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四)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国防教育和兵役等
工作;
(五)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街巷治理、物业管理监
督、应急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辖区与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
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
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
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46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规模较小、组织
较为松散的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村(居)民活动团
体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村(居)民情感共同体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服务,支持党组织健全
、公益性质明确、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
务,优先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47
第四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通过引导村(居)民开展民主协商、共同参与社区公
共事务,促进村(居)民自治。
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
行政事务指派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事项准入
清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人
才发展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职业发展和职业保障
机制。
48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
入社区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清单制度,列明参与事
项,明确具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清单由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向
社会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贴津贴等方式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特殊状态下的社会服务和社区
治理工作。
49
第四十九条
建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
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
事协商机制,搭建社区民主协商平台,对住宅小区内的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形成社区治
理合力,增强村(居)民社区归属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
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业主委
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
合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50
第五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实
行网格化服务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以网格为基本单元,开展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
理、国家安全、应急管理、社会救助、民生服务、矛盾
纠纷化解等工作。
建立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社会治理综
合指挥系统,推进网格多元共治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
网格数据采集系统,开展在线政务服务、在线监管、网
格事项在线流转处置,及时回应、解决村(居)民诉求
。
51
第五十一条
专职网格员是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在村(居)民委
员会的安排下,做好网格日常走访巡查、村(居)民意
见收集、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民间纠纷、排查上报网格
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处理网格员收
集的事件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不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统筹协调区级有关职能
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或者联合执法。
52
第五十二条
加强社区服务建设,建立网格联动服务机制,开展集生
活家政、医疗健康、养老托幼、自助服务终端等于一体
的社区、网格便民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结并反馈网格服务管理事项,
根据网格化服务管理需要,通过派驻人员、交换数据等
方式,共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对委托网格承担
的工作任务,应当向网格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支持。
按照就近原则,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进
网格,开展法律服务、矛盾化解、法治宣传、民意收集
等工作。
53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组
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管,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
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
社区社会组织。
54
第五十四条
培育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
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纠纷化解、治安防控、
紧急救援、心理援助、社区服务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
利条件。
55
第五十五条
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助推
社会治理工作。工会应当推动建设企业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共青团应当引导青年通过公益活动
,参与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创新等。妇
联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男女平等、崇德向
善、孝老爱亲等良好社会风尚。
56
第五十六条
完善社会规范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
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会
员章程、职工守则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完善
居民公约、乡规民约、市民公约、业主公约等行为准则
,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
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履约践诺,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行业
信用规范,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57
第五十七条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发挥律师
、公证、鉴定、法律援助等专业优势,开展法治宣传,
提供法律服务,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58
第五十八条
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
机制,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
务等活动,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推动社会心理服务
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培育自尊自信、理性
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59
第五十九条
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政务云,强化政务数
据共享交换,为政治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
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等治理活动提供大数据、云计算
、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
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
产、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智慧化建设,赋能社会治理,提
升数字化水平。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的业务信息、数据资料接
入社区治理一体化平台,为网格化服务管理提供数据支
撑。
60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学院
建设,提升网格员社会工作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未经
过社会工作岗前培训的,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建设,开展理论研究、
人才培养等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为推进市域
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61
第六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治理
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
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
戒等挂钩,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综合考核的内容,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
62
第六十二条
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履行社会治理相
关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
进行约谈;对平安建设、公共安全保障落实不到位或者
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挂牌督办。
被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的政府、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约谈、挂牌督办、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评
议、考核记录。
63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
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规范社会治理行为,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
对存在社会治理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
督,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
的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
督。
64
第六十四条
社会治理工作中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
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
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5
第六十五条
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监察委员会或者
其他有权单位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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