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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有效 司法解释 公布:2021-02-26 更新:2026-08-12T02:11:33.378672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