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3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
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
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
政、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
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5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烟
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文明燃放
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
爆竹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
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
保的替代性产品。
6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动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
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
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7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榕城区行政区域;
(二)揭东区曲溪街道、磐东街道辖区,锡场镇行政区
域;
(三)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
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
的城市建成区;
(四)揭西县河婆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五)惠来县惠城镇、华湖镇、东陇镇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建成区;
(六)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化工园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前款所涉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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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
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
(四)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
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五)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
员密集场所;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
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
好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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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
烟花爆竹: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时间。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
上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
会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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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的规定,划定或者规定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域、场所和时间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
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1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之外,燃放烟花爆竹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相关规定
。
禁止私自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
放的烟花爆竹。
12
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
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
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阳台、
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
(六)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
人陪同看护。
13
第十三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
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
、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
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14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
爆竹的,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燃放后进行现场检查,
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妥善处理燃放的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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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
位、个人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提
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不能有效劝阻的,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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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查证属
实的,可以依法给予奖励。
17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
区域或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
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遵守安全燃
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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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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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20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从其规定。
21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