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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罚款限额的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3-26 更新:2026-08-12T02:06:53.150279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区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将行政罚款限额规定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