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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3-31 更新:2026-08-12T02:02:10.27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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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定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 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 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 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 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其具体分配方案经确定 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 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其代表名额依照选 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 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 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重新确定后,设区的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 名额的情况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在第一款中增加规 定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 删去第二款中的“每个选区只能产生一名至三名代表” 。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因传染病疫情正在接受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 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以在流动 票箱投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和采用流动票箱投票,应 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的“选举法第三十 条”修改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条中的“选 举法第五十七条”修改为“选举法第五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PAGE 38 ─ ─ PAGE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