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
,作出如下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
法部门行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
管、卫生健康、社区治理、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应急
管理、物业管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调整由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因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或
者工作量较小、由区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行政处罚事
项,不予以调整。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和相应的职权调整事
项目录以及具体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
际需要确定,以市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项目录根据广
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通过印发通知、实施
方案、考核办法等方式,擅自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类权
力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事项目录定
期组织评估,并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公告以
及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四、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镇街区
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
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镇街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
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五、承接行政处罚权的镇街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
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
罚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六、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
建立与镇街行政执法权限相适应的人事、财政管理体制
,加强执法所需人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街应当推进编制资源向执法一线倾
斜,充实加强基层执法工作力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整合条线辅助人员,由镇街统筹指挥调配。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
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