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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4-02 更新:2026-08-12T01:54:41.67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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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定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 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 称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 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 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 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 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 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 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 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 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同时,删去第一款中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 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 布。 — PAGE \* MERGEFORMAT 24 — — PAGE \* MERGEFORMAT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