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
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
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
清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两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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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经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2年4
月5日公布施行)
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批准,于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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