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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4-06 更新:2026-08-12T01:53:10.76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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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 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 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 清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两部地方性法规: Uq\^,{AS N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经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2年4 月5日公布施行) 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批准,于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PAGE 12 — — PAGE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