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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4-07 更新:2026-08-12T01:49:53.814731
全文
法条(40)
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 保护与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 理,弘扬西柏坡精神,传承红色历史文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是指以西 柏坡纪念馆文物保护区为核心的西柏坡镇行政区域。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分为核心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 区是指西柏坡纪念馆管辖的文物保护区。一般控制区是 指除核心区以外的西柏坡镇行政区域。   第三条 在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从事保护管理、规 划建设、经营服务、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研学实践等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坚持保 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协调,将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纳入本级政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建立西柏坡红 色旅游区综合事务协调机制,为维护西柏坡红色旅游区 核心区正常秩序提供服务保障。   西柏坡纪念馆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核心区的规划 设计、建设、保护、管理,以及开展爱国主义、廉政、 国家安全和革命传统等宣传教育工作。   西柏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生 态环境保护、旅游市场秩序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综 合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石家庄市、平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和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七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依法制定西柏坡红 色旅游区规划。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规划应当服从并纳入国土空间规 划,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 需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报送审批。   第八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一般控制区内建设项目 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色调、规模、组合、高 度、体量,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核 心区红色历史文化景观、建筑风貌相协调。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与上述要求不协调的现存建 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整改。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 各种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制定调整、 整治、退出、搬迁、拆除等计划措施,并依法逐步实施 。   第九条 依法控制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居(村)民 住宅建设,确需新建、修缮的,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确 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 建设规模、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第十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强 对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的调查登记,制定相应的保护制 度,健全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   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大智慧化景 区建设,提升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的信息化水 平。   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西 柏坡红色旅游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和噪声 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 方标准。   第十二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和规范,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科学规划建立消防站点。   平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 加强对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日常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制定文物保护及人员密集区域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柏坡红色旅 游区内的常住人口状况和承载能力,合理确定红色旅游 区居住人口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 等措施,引导红色旅游区内居民逐步迁入规划确定的居 住区。   第十四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分 别对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建立保护应急机制。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危及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 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分别向石家庄市人民政 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倡导各类媒体加强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 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保 护意识。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柏坡红色旅 游区核心区的游客承载能力,与西柏坡纪念馆共同核定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的游客最大承载量,科学制定 游客分流疏导方案。   第十七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西柏坡红色旅 游区区域内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确保进入区域内的 车辆有序行驶和停放。   第十八条 根据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停车泊位 数量,对进入核心区的机动车辆采取限量通行措施。   第十九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分 别对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设置 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保障 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分 别加强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按 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统一配置环境卫生设 施,保持红色旅游区的卫生整洁。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的单位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 人,应当负责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保障游 客的饮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平山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 审核与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三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 人员,应当持有文化旅游部门依法颁发的导游证。   核心区内从事讲解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识上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平 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砍伐树木,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二)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毁损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红色旅游区标志;   (五)其他破坏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人文和自然环境 的活动。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 止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禁止下列交通 行为: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   (二)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   (三)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 位设置停车障碍;   (四)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 通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禁止下列经营 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设摊、设点,在指定地点、区 域外揽客、兜售商品;   (二)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 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标准,危害 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宣扬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规和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 原则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 鼓励对西柏坡红色历史文化资源进行 合理利用。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西柏坡红 色历史文化资源。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 、西柏坡纪念馆应当通过编纂、出版、制作反映西柏坡 精神的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等形式,推进西 柏坡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石家庄市、平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西柏坡纪念 馆等单位应当深入挖掘和展示西柏坡精神的文化内涵和 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依托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 统教育。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依托西柏坡红色旅游 区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 ,由西柏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未列入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支付修复费用,并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 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四)项规定,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本条 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行 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 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 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 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在平山县进 行革命斗争期间形成的其他革命纪念地、遗址、展馆及 附属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已经被公布为不 可移动文物的实物、代表性建筑等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PAGE \* MERGEFORMAT 2 — — PAGE \* MERGEFORMAT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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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 理,弘扬西柏坡精神,传承红色历史文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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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是指以西 柏坡纪念馆文物保护区为核心的西柏坡镇行政区域。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分为核心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 区是指西柏坡纪念馆管辖的文物保护区。一般控制区是 指除核心区以外的西柏坡镇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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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从事保护管理、规 划建设、经营服务、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研学实践等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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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坚持保 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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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协调,将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纳入本级政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建立西柏坡红 色旅游区综合事务协调机制,为维护西柏坡红色旅游区 核心区正常秩序提供服务保障。   西柏坡纪念馆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核心区的规划 设计、建设、保护、管理,以及开展爱国主义、廉政、 国家安全和革命传统等宣传教育工作。   西柏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生 态环境保护、旅游市场秩序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综 合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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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石家庄市、平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和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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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依法制定西柏坡红 色旅游区规划。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规划应当服从并纳入国土空间规 划,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 需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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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一般控制区内建设项目 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色调、规模、组合、高 度、体量,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核 心区红色历史文化景观、建筑风貌相协调。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与上述要求不协调的现存建 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整改。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 各种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制定调整、 整治、退出、搬迁、拆除等计划措施,并依法逐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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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法控制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居(村)民 住宅建设,确需新建、修缮的,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确 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 建设规模、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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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强 对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的调查登记,制定相应的保护制 度,健全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   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大智慧化景 区建设,提升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的信息化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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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西 柏坡红色旅游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和噪声 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 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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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和规范,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科学规划建立消防站点。   平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 加强对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日常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制定文物保护及人员密集区域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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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柏坡红色旅 游区内的常住人口状况和承载能力,合理确定红色旅游 区居住人口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 等措施,引导红色旅游区内居民逐步迁入规划确定的居 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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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分 别对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建立保护应急机制。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危及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 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分别向石家庄市人民政 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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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倡导各类媒体加强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 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保 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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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柏坡红色旅 游区核心区的游客承载能力,与西柏坡纪念馆共同核定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的游客最大承载量,科学制定 游客分流疏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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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西柏坡红色旅 游区区域内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确保进入区域内的 车辆有序行驶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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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停车泊位 数量,对进入核心区的机动车辆采取限量通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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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分 别对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设置 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保障 旅游活动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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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分 别加强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按 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统一配置环境卫生设 施,保持红色旅游区的卫生整洁。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的单位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 人,应当负责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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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保障游 客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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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平山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 审核与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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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 人员,应当持有文化旅游部门依法颁发的导游证。   核心区内从事讲解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识上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平 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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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砍伐树木,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二)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毁损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红色旅游区标志;   (五)其他破坏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人文和自然环境 的活动。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 止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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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禁止下列交通 行为: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   (二)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   (三)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 位设置停车障碍;   (四)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 通行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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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禁止下列经营 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设摊、设点,在指定地点、区 域外揽客、兜售商品;   (二)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 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标准,危害 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宣扬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规和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 原则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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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 ,由西柏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未列入乡镇综合 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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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鼓励对西柏坡红色历史文化资源进行 合理利用。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西柏坡红 色历史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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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 、西柏坡纪念馆应当通过编纂、出版、制作反映西柏坡 精神的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等形式,推进西 柏坡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石家庄市、平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西柏坡纪念 馆等单位应当深入挖掘和展示西柏坡精神的文化内涵和 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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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依托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 统教育。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依托西柏坡红色旅游 区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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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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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支付修复费用,并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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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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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 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四)项规定,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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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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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本条 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行 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 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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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 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 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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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在平山县进 行革命斗争期间形成的其他革命纪念地、遗址、展馆及 附属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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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已经被公布为不 可移动文物的实物、代表性建筑等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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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PAGE \* MERGEFORMAT 2 — — PAGE \* MERGEFORMAT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