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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4-08 更新:2026-08-12T01:49:32.089053
全文
法条(1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 (1983年3月17日阿坝藏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批准 1988年7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修改为《阿坝藏族 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 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月1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 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 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 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 ,不予置理。 第四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 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Ø Þ & , € † ´ º Þ & € ´ ␃ᄃ的ሂ쁤ýጀ¤᐀¤㄀$␵䜀$⑈嬀$⑜怀的愂̤摧妸Àᘀ 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及本补充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八条 结婚、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 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 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 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PAGE \* MERGEFORMAT 2 — — PAGE \* MERGEFORMAT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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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 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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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 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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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 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 ,不予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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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 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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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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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Ø Þ & , € † ´ º Þ & € ´ ␃ᄃ的ሂ쁤ýጀ¤᐀¤㄀$␵䜀$⑈嬀$⑜怀的愂̤摧妸Àᘀ 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及本补充规定的,应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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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结婚、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 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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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 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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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 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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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PAGE \* MERGEFORMAT 2 — — PAGE \* MERGEFORMAT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