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
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2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
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3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
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
,不予置理。
4
第四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
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6
第六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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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及本补充规定的,应予尊重。
8
第八条
结婚、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
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9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
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10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
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11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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