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
编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2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权利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
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
3
第三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
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家传珍宝和宗教用品可视为遗产。
4
第四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
可以按照少数民族习惯继承。
5
第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本变通规定实施前形成
的当地公认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予以承认,由收养
关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
第六条 出嫁女儿、上门女婿及另立门户的子女,对生
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
承。
7
第七条 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任何
人不得干涉;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8
第八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
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9
第九条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十条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特殊继承关系,按照本变通
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办理。
11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执行。
12
第十二条 本变通规定自1990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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