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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4-29 更新:2026-08-12T01:40:31.49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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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2月24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定对《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 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 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住宅小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 三、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十一条第三项。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工作经费等相关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 当作出答复。”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八项“执行政府依法 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 关工作”和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个人征信系统”修改为“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九、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业主依法决 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 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 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 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 赔偿损失。”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 ,业主依法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 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 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 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 ,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 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 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 对方。”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 日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 十、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为既有住宅增 设电梯,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十二、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利用物业共有部 分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 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 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 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 PAGE \* MERGEFORMAT 24 — — PAGE \* MERGEFORMAT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