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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6-02 更新:2026-08-12T01:19:46.58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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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3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