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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6-02 更新:2026-08-12T01:19:38.31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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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 成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25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 徐南凯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托,现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全面部署,全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对标对表,精准施策推进,依法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严肃查处了一批“保护伞”,集中整治了一批治安乱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江西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完全正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深得民心。 当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新变化、新特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制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把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省委的工作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意志和共同行动,把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规范,持续开展不断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重要举措。决定将为我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重要法制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0年9月,省委政法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决定的工作建议。2021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报请省委同意,将制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尹建业对决定草案的起草提出工作意见,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赵力平对决定草案进行审阅把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就做好决定草案的提请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做好决定草案调研、草拟、论证工作,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会同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研究,反复沟通,积极履责。一是认真组织起草。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部署,结合我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研究确定了决定草案的指导思想和框架内容,数易其稿之后,形成了决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的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联系点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组织调研组分别到宜春市及袁州区、丰城市、万载县,吉安市及安福县、永丰县开展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三是精心修改完善。对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汲收、分析、消化,与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3月17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3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关于决定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同意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制定决定草案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草案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决定草案在过去我省为期三年专项斗争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最新决策部署,提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化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反腐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部分,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机制。巩固和拓展专项斗争成果,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需要推进常治长效机制建设。决定草案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通过机制建设把扫黑除恶斗争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固定起来、推广开来、坚持下去,持续提高我省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部分,坚持依法履职,明确职责任务。扫黑除恶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单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发挥职能作用。决定草案强调,全省各地各单位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承担扫黑除恶斗争职责任务,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确保常态化、机制化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扫黑除恶斗争的合力,明确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斗争中的职责任务。同时,要求加强正面宣传、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