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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6-08 更新:2026-08-12T01:09:01.42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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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35号) 《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