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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11-30 更新:2026-08-11T23:02:55.70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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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3号 《四平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