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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12-03 更新:2026-08-11T22:56:38.920765
全文
法条(2)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和废止: 一、对《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作出 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的管理,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 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 国土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 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人防等部门 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建 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人防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 续”。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同步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 划,并据此会同市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 规划”。 (五)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 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 空间信息系统”。 (六)将条例中第四十八条以外条款中的阿拉伯数字均 修改为汉字。 二、对《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 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文物、住房保障和房 屋管理、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财政、文化广 播电视和旅游、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和消 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的“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 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三、对《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市、县(市)人民 政府审批”。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 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保、消防等 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 (四)将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三十日”修改为“六 十日”。 四、对《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 然资源”。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 的地图前,应当事先经过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审 核地图中标注的地名,并将出版后的地图报测绘地理信 息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军用地图除外)”。 (三)将条例中的“市容”修改为“城市管理”,“行 政监察机关”修改为“监察机关”。 五、对《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卫生 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 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老龄工作机构,根据本市人口、 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 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大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老年商品 及违法发布广告的打击力度,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 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 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长春市供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 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照有关 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应急管理部门”修 改为“有关部门”。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 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 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二十四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 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城市 供水主管部门。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 活用水”。 (四)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对《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 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下列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 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 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燃气经营企 业和非居民燃气用户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 全制度;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 以及对气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 照经营和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的质量违法行为”。 (五)将第五十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 “消防救援机构”。 (六)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 为“消防救援机构”。 (七)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燃气、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 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八)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公主岭市、榆树市、德 惠市、农安县燃气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九)将条例中的“行政部门”均修改为“部门”。 八、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公主岭市、榆树市、德 惠市、农安县城市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九、对《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 生健康”。 十、对《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计划生育”修改 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 游”。 (二)将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人 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 部门”。 (三)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 有效证件及立案证明,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 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申 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且为 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四)将条例中的阿拉伯数字均修改为汉字。 十一、对《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公安及消防部门”修改为“ 公安机关及消防救援机构”。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 理”。 (三)将条例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文 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 十二、对《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将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向保护区、准保护 区和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堆放、 贮存、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 定予以处罚”。 (三)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保护区内,建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保护区内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 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将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在保护范围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 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 包装物及清洗器械;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u N N”N PåN (u 0 十三、废止《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 十四、废止《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十五、废止《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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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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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文物、住房保障和房 屋管理、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财政、文化广 播电视和旅游、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和消 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的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 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三、对《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市、县(市)人民 政府审批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 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保、消防等 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 (四)将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三十日修改为六 十日 四、对《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 然资源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 的地图前,应当事先经过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审 核地图中标注的地名,并将出版后的地图报测绘地理信 息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军用地图除外 (三)将条例中的市容修改为城市管理行 政监察机关修改为监察机关 五、对《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卫生 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 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老龄工作机构,根据本市人口、 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 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大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老年商品 及违法发布广告的打击力度,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 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 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长春市供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 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照有关 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应急管理部门修 改为有关部门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 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 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二十四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 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城市 供水主管部门。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 活用水 (四)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对《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 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下列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 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 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燃气经营企 业和非居民燃气用户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 全制度;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 以及对气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 照经营和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的质量违法行为 (五)将第五十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 消防救援机构 (六)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 为消防救援机构 (七)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燃气、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 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八)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公主岭市、榆树市、德 惠市、农安县燃气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九)将条例中的行政部门均修改为部门 八、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公主岭市、榆树市、德 惠市、农安县城市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九、对《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 生健康 十、对《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计划生育修改 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 游 (二)将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人 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 部门 (三)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 有效证件及立案证明,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 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申 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且为 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四)将条例中的阿拉伯数字均修改为汉字。 十一、对《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公安及消防部门修改为 公安机关及消防救援机构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 理 (三)将条例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文 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 十二、对《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将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向保护区、准保护 区和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堆放、 贮存、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 定予以处罚 (三)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保护区内,建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保护区内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 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将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在保护范围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 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 包装物及清洗器械;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u N (u 0 十三、废止《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 十四、废止《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十五、废止《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