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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12-07
更新:2026-08-11T22:46:16.247303
全文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1号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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