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12-10 更新:2026-08-11T22:40:08.470122
全文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9号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