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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12-10
更新:2026-08-11T22:40:08.470122
全文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9号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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