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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2-01-01 更新:2026-10-26 1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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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决定: 一、对《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在第九条第一款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后增 加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 饲养犬只删去其中的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在第二款增加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2.删去第十四条。 3.删去第十五条。 4.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引言句中的个人 ; 将第一项中的和修改为具备增加犬链 全长不得超过1.5米 删去第四项中的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在第六项公共汽车后增加地铁 在第七项火车站后增加地铁站在汽车站 后增加机场在运动场馆后增加博 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城 市展览馆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公 共场所,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制 5.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没有免 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 每只三千元罚款增加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 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没收犬只 将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修改为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 犬只 6.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