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决定:
一、对《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在第九条第一款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后增
加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
饲养犬只删去其中的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在第二款增加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2.删去第十四条。
3.删去第十五条。
4.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引言句中的个人
;
将第一项中的和修改为具备增加犬链
全长不得超过1.5米
删去第四项中的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在第六项公共汽车后增加地铁
在第七项火车站后增加地铁站在汽车站
后增加机场在运动场馆后增加博
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城
市展览馆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公
共场所,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制
5.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没有免
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
每只三千元罚款增加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
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没收犬只
将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修改为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
犬只
6.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