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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2-08-05
更新:2026-08-11T20:06:27.626075
全文
法条(1)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中的“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修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N;NÅbûN0ù[ g 0¡{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督促业 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六、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物业服务费用”修 改为“物业费”。 删去第一款第九项。 将第二款中的“由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予以罢免”修 改为“业主大会可以按照议事规则予以罢免”。 七、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应当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八、将第四十条中的“物业服务费用”修改为“物业费 ”。 九、将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交接义务的,由住宅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 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 PAGE 44 ─ ─ PAGE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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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交接义务的,由住宅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 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 PAGE 44 ─ ─ PAGE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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