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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2-08-05 更新:2026-08-11T20:06:05.599384
全文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七届〕第四号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