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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2-09-30
更新:2026-08-11T19:23:24.291268
全文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五号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已于2022年8月2日由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9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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