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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2-10-10
更新:2026-08-11T19:15:09.871207
全文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一号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于2022年6月24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9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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