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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3-12-14 更新:2026-08-11T13:45:46.09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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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2月1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