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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1-16 更新:2026-08-11T13:27:04.34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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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月1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 二、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