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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解释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4-03 更新:2026-08-11T12:43:35.73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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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7日经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