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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6-02 更新:2026-08-11T11:55:56.74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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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