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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6-05
更新:2026-08-11T11:53:02.162230
全文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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