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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6-18 更新:2026-08-11T11:33:17.262553
全文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七届〕第十一号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7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