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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8-11-29 更新:2026-08-10T07:01:23.2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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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会议通过) »l:S:g„g9ei—¹eHh Œ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宁 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 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 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 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 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 关继续承担。 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 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 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宁夏回族自 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 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 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 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