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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Œ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宁
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
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
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
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
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
关继续承担。
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
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
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宁夏回族自
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
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
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
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